經常會看到各個HR群里有人問:怎么炒掉表現不達標的正式員工?那么最常見的做法是:給他調崗,逼他自己走。這一招確實經常被用到,而且見效快,實乃變相炒魷魚、節(jié)約賠償款的Top3必殺技。那么在職場人越來越重視維權以及法制意識越來越強的今天,這個還靈驗嗎?
咱們來看看下面這則最新案例:
案例詳情
用人單位想辭退工人,但又不想支付補償金,于是將工人調入其他崗位并降低工資,意圖迫使工人“主動”辭職。工人辭職后拿起法律武器,不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而且索要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被判賠償3.3萬元。
男子劉某于2013年6月1日到句容市某公司工作,崗位為操作工,每月工資約為2660元。2014年8月底9月初,公司進行裁員,劉某被公司人事部門告知要其主動辭職,辭職后就可以結算剩余工資,但劉某沒有同意。
2014年9月中旬,公司以劉某對公司改革制度不滿、消極怠工為由,將劉某崗位調至后勤部門,每月工資僅1480元。此后,劉某找到人事部門要求恢復自己的工作崗位及工資,但遭到拒絕。人事部門負責人稱,調崗是公司的管理安排,劉某應該服從,不服從可以辭職。2014年9月底,劉某向公司提出辭職,并在辭職單上注明公司未與自己協商,單方決定調整工作崗位并大幅降低自己工資標準,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
2014年11月,劉某申請勞動仲裁,后對勞動仲裁決定不服,于今年1月訴至法院,稱公司迫使自己辭職,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4050元。同時,公司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支付自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的雙倍工資的差額近3萬元。
被告公司承認,未與劉某簽訂勞動合同,但認為是劉某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以及相應的工資標準,但應通過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勞動者利益。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劉某崗位,并大幅度降低劉某工資報酬,損害了劉某的合法權益,劉某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法院還認為,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公司未與劉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5月止,公司應向劉某支付雙倍的工資。
最終,法院根據劉某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間每月應發(fā)工資平均數額,判決該公司支付劉某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5月止雙倍工資的差額29000余元、經濟補償金近4000元。
新聞來源:i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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