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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澤楷就電訊盈科私有化案判決提出上訴

摘要:電訊盈科董事長李澤楷今日就香港法庭在電訊盈科私有化一案中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香港法庭認為電訊盈科私有化方案的股東投票被人為操控,因此禁止李澤楷以159.3億港元(約合21億美元)的價格全盤收購電訊盈科。
電訊盈科董事長李澤楷今日就香港法庭在電訊盈科私有化一案中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香港法庭認為電訊盈科私有化方案的股東投票被人為操控,因此禁止李澤楷以159.3億港元(約合21億美元)的價格全盤收購電訊盈科。

電訊盈科最大股東、李澤楷旗下的太平洋世紀(Pacific Century Regional Developments Ltd.)發(fā)言人Karin Wong在電話中表示,公司今日已經向香港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申請。 太平洋世紀在新加坡掛牌上市,持有電訊盈科22.9%的股份。

香港上訴法庭在判決書中指出,李澤楷提出的電訊盈科私有化方案僅在2月4日得到電訊盈科股東投票的支持,而那次的投票明顯被人為操控。 隨后李澤楷在法庭拒絕其私有化方案后撤回了收購提案。根據(jù)香港法律規(guī)定,除非李澤楷的上訴能夠推翻之前的法庭判決,否則他必須再等12個月才能提出新的收購提案。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張達明(Eric Cheung)今日在電話中表示:“由于電盈已宣布私有化計劃失效,即使電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結果亦不會影響電盈的實際權益,李澤楷的代表律師面臨的最大難題是說服法庭受理這件判決結果不會對各方實際權益造成影響的案子。” Cheung認為,自從私有化方案被撤回之后,法庭可能就不會再用一般性原則來對待和受理類似案件。

法官Anthony Rogers、Johnson Lam和Aarif Barma支持證券期貨委員會(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提出的申訴,后者聲稱電訊盈科的某些股東在對私有化方案投贊成票之前不合理地獲贈了電訊盈科的股票。

所有權問題

法官們在昨日發(fā)布的長達74頁的書面判決書中指出,電訊盈科大股東在股東投票之前將持股分化的行為雖然是合法的,但是卻有違法律的精神,而且屬于人為操控投票的行為。

里昂證券的分析師Timothy Chan稱:“該案的判決將對未來類似案件的判決構成指導性影響。 監(jiān)管機構可能會考慮修訂公司法,以便更清楚地闡明有關股權分化的規(guī)定,而不僅僅依賴法庭來解決這個問題。”

李澤楷在5月6日撤回私有化提案,電訊盈科股票在4月23日到5月6日期間下跌了13%。該股今日在香港股市上漲1.4%,報收于每股2.12港元,而恒生指數(shù)今日漲幅為0.4%。

瑞士信貸銀行今日將該股目標價從每股5.00港元下調至每股2.50港元,下調的主要原因是所有權問題以及香港電信市場的競爭問題均對該股走勢不利。包括Jeffrey Tan在內的多名分析師為此該股“中性”評級。

在2月份的股東投票中,李澤楷和中國聯(lián)通提出的聯(lián)合收購方案得到了1400多名電訊盈科股東的支持,投反對票的股東大約有800多人。要想獲得通過,這項提案除了必須獲得75%的股東支持之外,還需獲得參與投票的股東們半數(shù)以上的贊成票才行。

據(jù)監(jiān)管機構稱,李澤楷以前曾控股的某保險公司的一名經理向幾百名員工贈送了一定數(shù)量的電訊盈科股票,包括那幾百名員工在內的總共800多人趕在投票開始前注冊成為電訊盈科股東。

李澤楷昨日決定提出上訴的消息公開之后,激進投資者David Webb在接受電話采訪時表示:“如果上訴成功,他們就可以重新提出收購提案。 三名法官均認定2月份的股東投票是人為操控的結果。”

“不當行為”

Webb曾經是香港Exchanges & Clearing Ltd.的獨立董事,正是因為他在1月份就電訊盈科股票轉讓行為提出控訴才促使證券期貨委員會對潛在種票行為展開調查。

證券期貨委員會主席Martin Wheatley昨日發(fā)表聲明稱:“法院裁決書明確指出,該案中的股票分化行為是一種人為操控投票的行為,法庭不會批準利用人為操控手段獲得通過的股東大會決議。”

據(jù)證券期貨委員會律師Winston Poon稱,F(xiàn)ortis Insurance保險公司的地區(qū)主管Lam Hau-hwa購買了50萬股電訊盈科股票,然后在接到李澤楷的助手袁天凡的電話后于1月份將那些股票分送給494名員工。 袁天凡和Lam均否認參與了人為操控投票的計劃。

停職

太平洋世紀和李澤楷控股的Starvest Ltd.在2月12日否認知道或參與了任何不當行為。太平洋世紀副董事長袁天凡否認自己作出了違法行為。李澤楷在3月8日表示,他沒有要求任何人購買股票以確保收購提案獲得更多股東支持。

電訊盈科發(fā)言人Anita Choi表示,公司研究完法庭判決書之后才會發(fā)表評論。

法官Rogers指出,雖然在袁天凡與Lam之間的聯(lián)系上存在一些明顯的巧合,但是這并不能說明袁天凡在該案中擔任了何種角色。

Fortis表示,經過內部調查,公司已經讓Lam停職。它表示自己并未參與電訊盈科股票的購買和分發(fā)。 Fortis在聲明中表示,它尊重法庭判決,而且不會允許員工違反行為守則。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Susan Kwan在4月6日作出的判決中認為股票分化在香港屬合法行為,因此批準了那項交易。隨后上訴法庭才推翻其判決并作出上述判決。
內容來自:騰訊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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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李澤楷
文章標題:李澤楷就電訊盈科私有化案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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