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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引發(fā)經濟補償糾紛案

摘要:員工離職引發(fā)經濟補償糾紛案

  【案情簡介】

  王某于2005年5月10日入職丙公司,任職品管部門品質檢驗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最后一期的勞動合同為2007年6月1日到2008年5月31日止。王某原打算在2007年10月1日舉辦婚禮,遂于2007年8月份向丙公司提出請事假1個月,以便回老家籌備和舉行婚禮。丙公司以生產太忙為由,未批準王某的請假請求。王某于是在8月15日提出了辭職申請,要求在9月15日辦理離職手續(xù)。丙公司以招不到人為理由,不同意王某辭職,并將王某的工資由原來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2500元。王某只好和家人商量將婚期延后,推遲到2008年的春節(jié)。當丙公司的生產進入淡季時,2008年1月15日,王某再次提出請假回家籌辦婚事,丙公司卻在2008年1月16日書面通知王某要求其辦理離職手續(xù),理由是同意其在2007年8月份的辭職申請。王某想著要回家辦理婚事,當天就簽字辦理了離職手續(xù)。但王某簽完字后就覺得不對,自己當時要回家結婚提出請假,是在丙公司不批假的情況下才提出辭職的。丙公司不但沒有批準自己的辭職請求,反而為留住自己還加了工資,自己為此推遲了婚期?,F(xiàn)在丙公司生產進入淡季,自己是請假回家辦婚事,丙公司卻讓自己離職。王某覺得丙公司這種做法,是明顯的過河拆橋行為,于是王某要求丙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丙公司沒有同意。王某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丙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5000元及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7500元。

  用人單位答辯稱,王某在2007年8月份提出過辭職申請,丙公司要求其辦理離職手續(xù)是批準其辭職申請。丙公司在2008年1月6日書面通知王某要求其辦理離職手續(xù)是批準其在2007年8月辭職申請,而不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爭議焦點】

  是員工提出離職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評析】

  職工請求離職的行為涉及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責任問題,職工主動提出離職、職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離職和用人單位直接要求職工離職所產生的法律后果都不同。

  本案中,一種觀點認為王某在2007年8月提出來辭職,丙公司在2008年1月批準其辭職,王某也表示同意,屬于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關系,丙公司無需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另一種觀點認為王某雖然在2007年8月提出了離職,但其要求離職的日期為2008年9月15日,但丙公司并未批準,屬以王某提出來解除勞動關系時雙方并未達成一致意見。2008年1月16日,丙公司提出要求王某辦理離職手續(xù),應當是由丙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王某表示同意。根據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因此丙公司應當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處理結果】

  本案經過勞動仲裁和一審二審,仲裁機構和法院都采納了第二種觀點,王某最終獲得了勝訴,丙公司向王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5000元及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7500元。

  【案例啟示】

  職工離職涉及法律責任的問題,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離職的申請作出及時處理,如果出現(xiàn)了新的情況,或者由于特殊原因導致無法對勞動者的離職申請及時處理,應當詢問勞動者的離職申請是否仍然有效,最穩(wěn)妥的辦法是讓勞動者本人重新對離職申請進行書面確認。

內容來自:羅昂律師
本文地址:http://m.getprofitprime.com//Site/CN/News/2017/04/18/20170418022907986600.htm 轉載請保留文章出處
關鍵字: 離職 經濟補償
文章標題:員工離職引發(fā)經濟補償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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