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常小兵受賄案,對被告人常小兵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常小兵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常小兵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4年,被告人常小兵利用擔任郵電部電信總局副局長、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請托單位謀取利益,收受請托單位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76.28801萬元。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常小兵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常小兵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檢舉揭發(fā)他人違法犯罪事實,真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扣押在案,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央視記者 奚丹霓 官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