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者勝訴,律師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訊石光通訊網 2012/7/27 10:23:18

       從 2008111日起,深圳勞動者如果因勞動爭議而起訴用人單位,最終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費將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的維權成本將大大減輕。

       2008111日起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qū)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   
      該條是對勞動者聘請律師支付費用的倒付規(guī)定,在全國屬首例。這一規(guī)定對勞動者是重大利好消息,大大降低了勞動提起勞動仲裁訴訟訴訟成本,對用人單位是重大利空消息,所以也應引起用人單位的特別關注。

  需要注意的是,由用人單位負擔勞動者律師費的條件:一是勞動者勝訴;二是費用不超過5000元的部分。

新聞來源: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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