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分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此,本文著重討論委托代理。
一、委托代理中連帶責任產生的前提
委托代理是法律行為,需要發(fā)生民事法律關系。此處,連帶責任的產生,除了需要具備委托代理的一般要件外,還需要強調的是委托代理還需要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對人。代理人需要以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代辦被代理人事務代理的效力歸屬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需要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我們大致可將委托代理人分為三個階段,產生三個民事法律關系。即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在轉委托的情況下,還有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在這三種關系中,出現(xiàn)不同的情形,具體的連帶責任是不同的。
二、委托代理中的六大連帶責任情形
(一)、在第一個關系中,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有兩種情形。1、授權不明時,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65條規(guī)定,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授權不明是指代理事項、權限、或者期限不明確。此時,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均有過錯,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2、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行為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代理行為必須合法,這是代理的要求,如明知不合法且不反對,則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ǘ⒃诘诙€關系中,即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有兩種情況,1、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此時,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構成共同侵權,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理應承擔連帶責任。2、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是與行為人是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首先,第三人需明知行為人的代理權限有瑕疵,即第三人存在惡意。其次、需要給他人造成損害。他人的損害是第三人明知行為人的代理權限有瑕疵的情況下仍然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
?。ㄈ?、在第三個關系中,即轉委托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與次代理人之間。委托代理人可以轉委托給他人,應當寫明代理事項、權限、期間等問題,如果出現(xiàn)轉委托授權不明時,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向委托代理人主張損失,若次代理人有過錯,應負連帶責任,此時的連帶責任需以次代理人有過錯為前提。
?。ㄋ模?、被代理人委托兩個以上代理人共同處理事務時,由于過錯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之間對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在委托代理的六大連帶責任中,第一個關系第一種情況下的連帶責任是補充性連帶責任,即先由被代理人承擔,本人不足以承擔時,再由代理人承擔。這主要是依據過錯比例來劃分的責任比例,書面委托中,被代理人應當具有更嚴格的審查義務。除此之外,其他的連帶責任均為平行性連帶責任。
新聞來源:東方法眼 作者:朱雍忌